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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哪些情形不应被罚
发布日期:2018-7-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深圳商报》今日就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地税稽查局对企业开展纳税自查和检查工作,发现一家企业未如实申报缴纳,该企业不缴税款及滞纳金1165万元。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会被税务机关处罚,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形不应被罚。

  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三、预缴税款时少缴税款。

  1.预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2.预缴应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可以比照企业所得税处理。

  3.预缴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应予处罚但已过处罚追究时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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