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01、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呢?
条件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即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规定标准,在2018年4月30日前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在2018年4月30日前已自愿办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二: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
允许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已经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不符合此条件的规定,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02、加油站可以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要求,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征税,因此,本次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改革中,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仍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03、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2018年5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期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
04、办理转登记手续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呢?
根据1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办理转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什么时候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根据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一下,这里的“下期”、“当期”,指的都是税款所属期。
根据按月和按季两种纳税期限,转登记后需按照以下几种情况执行:
按月纳税申报的企业,转登记后继续按月纳税。转登记日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
按月纳税申报的企业,转登记后改为按季纳税。转登记日的当月,仍应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转登日的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
按季纳税申报的企业,转登记后继续按季纳税。这与第一种情况一样,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起改为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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