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八戒财税解答衡水公司注册名称核准规范,注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企业名称查重等相关问题,请仔细阅读下文的内容,如果在实际的衡水注册公司过程中有名称的问题,可以直接联系衡水八戒财税哈~
衡水公司注册名称基本要求如下:
一、衡水注册公司名称要求之名称结构
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公司字号+行业描述+组织形式,比如河北卓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这个名称中,其中河北是行政区划,卓信是公司字号,会计服务是行业描述,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
二、衡水注册公司名称要求之行政区划
在进行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你能选择的行政区划,可以是市也同样能用省。但是,行政区划不论是省还是市,对以后公司税务方面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三、衡水注册公司名称要求之公司字号
1、文字和读音都不能重复
企业名字是设立公司名称过程之中很重要,原则上在本城市区近似行业不能重复,既包括文字重复也包括读音重复;比如在财务公司行业中,已经有我们卓信的字号了,第一不允许再出现卓信,第二就算带卓信的也不允许出现。
2)、字号中词组也不能重复
比如在财务公司行业,我们叫卓信,别人叫新卓信也不可以,想叫卓信达也不行,因为这属于词组重复;
3)、保护字号,不可以使用
比如老凤祥、诺基亚等。
4)、一般建议可以多起几个字号,同时尽量起得独特一点
多起几个名字,可以提高注册公司名称查询的效率,因为现在的公司数量特别多,重复的概率非常大,特别是一些大富大贵的名字,重复概率更大。
四、衡水注册公司名称要求之行业。
公司名称中的行业描述,根据主要的公司经营范围来确定,一个公司的经营范围可能很多项,但一般有一两项核心业务,可以把这个业务体现在公司名称中。
五、衡水注册公司名称要求之公司类型。
我国的公司类型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在我国大多数公司属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公司类型就为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意思一样)。
衡水注册公司名称相关规定
一、行政区划: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二、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三、行业:
1、公司名字中的对应表述必须是公司经济活动性质所在的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2、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如:***四川火锅有限公司、***韩国烧烤有限公司。四川火锅、韩国烧烤字词均视为企业的经营特点。
4、企业名称不应当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组织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它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例如食品厂、商店、技术开发中心。
衡水注册公司名称禁限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3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
第4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5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六)涉及黄赌毒等的。
第6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
(二)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
(三)含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
第7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第8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
第9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第10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第11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12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得用作字号。
第13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标明。
第14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名称中标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组织形式,不得使用与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
第三章限制性规则
第15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16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且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第17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第18条公司名字不可以明示以及暗示为非营利组织还有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9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20条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工商总局规定的。
第21条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高级别行政区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第22条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第23条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极限词汇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24条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25条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26条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27条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第28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使用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的用语表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
第29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工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30条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定,细化禁限用内容。
第31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名称的登记、核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32条本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的调整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33条本规则由工商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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